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落实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看看专家如何支招(一)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市住房城乡建委出台了《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为了促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企业更好地复工复产,近期,我委组织建设、施工、咨询等行业内专家,重庆轨道公司李华勤高级工程师、重庆建工三建公司吴生久正高级工程师、 重庆恒诺咨询公司陈家玉高级经济师、四川华信咨询公司郭心莲高级工程师、重庆天廷咨询公司潘绍荣高级经济师、中煤科工杨清珍高级工程师对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内容和措施落地进行了充分论证,专家综合意见如下:
一、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第30条: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也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落实指引如下:
(一)申报流程
1.降低缴存比例
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加盖公章的缴存比例调整相关情况说明,邮寄到主城区所属住房公积金银行经办网点(分中心)或临柜办理。
2.缓缴
(1)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
企业应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后,出具加盖公章的《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明确职工意见、缓缴期限和补缴计划),邮寄到所属分中心(办事处)或临柜办理。
(2)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后继续缓缴
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缓缴申请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近三年经税务确认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属于困难企业或者特困企业的,还需提供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等部门审核公布的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分中心(办事处)办理。
(二)已公布的办事指南的网址链接
1.降低缴存比例
https://www.cqgjj.cn/ywzn/gjjhczn/1760.htm
缓缴(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后继续缓缴)
2.https://www.cqgjj.cn/ywzn/gjjhczn/2093.htm
(三)受理地点
1.降低缴存比例
主城区住房公积金银行经办网点(分中心)。
2.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事处)。
(四)咨询电话
1.降低缴存比例
(1)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服务电话:023-12329;
(2)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事处)、主城区住房公积金银行经办网点:可通过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cqgjj.cn/)-便民服务-服务网点查看。
2.缓缴
(1)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服务电话:023-12329;
(2)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事处):可通过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cqgjj.cn/)-便民服务-服务网点查看。
二、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第36条:缓缴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
落实指引如下: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明确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减免政策,即: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申请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及全市行政区域范围近1年至3年内在建项目清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核实申请单位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近1年至3年内是否有拖欠问题,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减免比例及缴纳金额。例如:某新开工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按照合同金额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万元,经核实,施工单位近3年内的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拖欠问题、符合免缴条件,建设单位近2年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拖欠问题、减免60%、减免后应缴8万元。
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及消防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2019〕426 号)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许可颁发后一个月内缴纳。疫情期间,承诺缴纳期限延长至最迟在2020年6月30日前。例如:项目的施工许可颁发日期是2020年3月31日,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疑问可咨询市造价管理总站市场科,电话:023-63672038。
三、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第37条: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
落实指引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监管调整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如项目基础验收合格、项目主体建设达到设定阶段可申请使用一定比例项目资本金。调整后,为促使企业尽早使用项目资本金,缓解资金压力,企业可按具体楼栋建设进度分批分次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项目资本金缓存是针对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和无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存入项目资本金金额较高时(具体标准详见《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2014﹞82号)可申请缓存部分项目资本金,不是指防疫期间整个项目资本金监管暂缓办理。防疫期间新办的项目资本金缓存期由原先的4个月延长至6个月。
(三)关于“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
对于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以及在防疫期间缓存首次存入的项目资本金,企业可按照《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2014﹞82号规定的使用节点及使用比例,提前一个节点申请使用。
四、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第38条: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落实指引如下:
(一)申报流程
1.关于延期缴纳配套费的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向项目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取得项目属地政府延期缴纳的意见后,按规定申报办理配套费手续。
2.关于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配套费的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取得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依据后,按规定申报办理配套费手续。
(二)咨询电话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电话:023-63672026。
(三)政策专员
罗 洪 市配套办副主任 13883267396
张 忠 市配套办业务科科长 13696400199
五、对《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第(一)款:调整审批服务方式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调整市和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搜索需要办理的事项在线申办;确需线下递交的申报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向大厅交件,审批结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畅通咨询渠道,市、区两级大厅应保持专用咨询电话畅通,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办理,需要复产复工的企业可提前通过电话预约。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邮寄地址、大厅各窗口办理具体事项、咨询电话。
落实指引:为减少人员聚集,群众线下可采取邮寄交件,审批结果按申请人需要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同时,大厅推进“不见面”审批,邮寄将作为大厅长期的服务方式存在。大厅各窗口办理事项及邮寄地址详见市住房城乡建委官网中《关于临时调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和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服务方式的公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落实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看看专家如何支招(二)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市住房城乡建委出台了《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为了促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企业更好地复工复产,近期,我委组织建设、施工、咨询等行业内专家,重庆轨道公司李华勤高级工程师、重庆建工三建公司吴生久正高级工程师、 重庆恒诺咨询公司陈家玉高级经济师、四川华信咨询公司郭心莲高级工程师、重庆天廷咨询公司潘绍荣高级经济师、中煤科工杨清珍高级工程师对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内容和措施落地进行了充分论证,专家综合意见如下:
六、对《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对19号文第(二)款:延长审批申报时间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1.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重新核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或变更超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变更,不需要按照超期流程办理。
3.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效期满后继续有效,有关延续注册工作将另行通知。
落实指引:根据上级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总体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重新核定。
七、对《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第(三)款:顺延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对我市有效期截止日在1月31日至7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施网上统一顺延6个月,该延期信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的“人员证书”查询栏中显示,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落实指引:对有效期截止日为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施网上顺延,其有效期将由系统统一顺延六个月。该部分证书的延期信息将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上人员证书查询栏中显示,且不再核发纸质证书。疫情结束后,该部分证书应按后续通知要求申请正常延期。正常延期的证书有效期在前期网上顺延六个月的基础上进行延续。证书后续的正常延期工作具体恢复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对以上工作事宜,如有疑问,可咨询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从业管理科,电话:023-63323772。
八、对《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第(四)款: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限时办结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安委〔2020〕4号)、《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企业复产复工安全验收报批程序,主动指导,靠前服务,接到报告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复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条件合格的项目能第一时间开复工。
落实指引:为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全市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都简化了项目复工的安全验收程序,即在接到复工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例,如周三收到复工申请,则不超过周四完成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如周五收到复工申请,则不超过下周一完成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
九、对《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第(五)款: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拖欠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免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应减未减、应免未免、应退未退的项目立即整改,按季度上报减免台账。
落实指引: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明确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减免政策,即: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申请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及全市行政区域范围近1年至3年内在建项目清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核实申请单位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近1年至3年内是否有拖欠问题,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减免比例及缴纳金额。例如:某新开工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按照合同金额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万元,经核实,施工单位近3年内的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拖欠问题、符合免缴条件,建设单位近2年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拖欠问题、减免60%、减免后应缴8万元。如有疑问,可咨询市造价管理总站市场科,电话:023-63672038。
十、对《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第(六)款:延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落实指引: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及消防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2019〕426 号)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许可颁发后一个月内缴纳。疫情期间,承诺缴纳期限延长至最迟在2020年6月30日前。例如:项目的施工许可颁发日期是2020年3月31日,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有疑问,可咨询市造价管理总站市场科,电话:023-63672038。
十一、对《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第(七)款:明确工期和费用调整原则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建设项目停工、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及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顺延合同工期。
落实指引:一是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由此导致的建设项目停工、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及费用增加的,适用不可抗力和参照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二是尊重原合同约定,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执行;三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及参照情势变更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平原则,通过协商形成合意,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对合同价款与合同工期进行调整顺延。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建设项目停工、工期延误的,合同未约定顺延工期计算的,计算工期顺延天数可从春节计划复工之日起至经批准的实际复工之日止。实际复工后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可适当延长工期。
疫情期间的工程损失及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按风险共担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对《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第(八)款:引导企业进行风险分担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落实指引:为了解决受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第一种情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属于合同效力尚未确定,需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降低疫情对发承包双方合同履行和工程项目实施的影响。第二种情况合同已签订属于效力已确定,发承包双方可依据“通知”第(七)款规定的基本原则,通过进一步协商手段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风险分担原则,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因有关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故本条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同时本条有明确的适用范围。
疫 十三、对《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第(九)款:合理计取疫情防控和赶工费用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落实指引:本条明确计取疫情防控和赶工费用。项目复工后,受疫情影响必然发生的疫情防控措施投入,疫情防控费用属于按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特殊措施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实际投入的费用。疫情防控费包括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按规定要求的人员隔离等费用;疫情防控费用只限于直接发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只计取税金不计取管理费、利润;项目复工后,因发包人要求的工程赶工的,一是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赶工措施方案包括赶工天数、工作内容、技术措施、工期关键路径节点、人材机的投入等内容。二是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方式,赶工费用根据项目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三是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受疫情影响增加的成本系为完成工程建设而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合理增加的成本,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四、对《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第(十)款:指导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疫情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落实指引:本条明确了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的方式。项目复工后,受疫情影响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因疫情影响不是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也不属于发承包双方应当合理预见的商业风险范畴,这种情况当事人可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相关规定和原则处理。
十五、对《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第(十一)款:规范应急、抢险项目计价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疫情防控期间,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落实指引:本条明确疫情防控期间为抗击疫情紧急实施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的计价原则。除合同有约定外,在市政府规定的一级响应期间,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即在法定节日期间施工的人工工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日单价的百分之三百计取,其他期间按合同约定工日单价的百分之二百计取。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按实签证计算。